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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議會三讀通過

更新日期:113-09-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為合理化房屋稅負,房屋稅差別稅率2.0版自今年7月上路,新制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須在房屋稅條例規定之稅率範圍內訂定非自住房屋的差別稅率,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依照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基準,修正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並於9月13日經縣議會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自今年7月1日起適用,將會反映在114年期開徵之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本次自治條例修正在自住減稅部分,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從1.2%調降至1%,而自住房屋3戶以內、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與社會住宅等仍維持原本之優惠稅率1.2%。

針對非自住多屋族部分,將適用較高的差別稅率,持有1戶者2.6%、2至4戶者每戶3.2%、5至6戶者每戶3.8%、7戶以上者每戶4.8%。但若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以及繼承之共有房屋,均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稅率。另為鼓勵建商加速釋出房屋,按待銷售房屋的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銷售期間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稅率2%至2.4%,銷售期間2年以上適用稅率為3.6%至4.8%。

稅務局特別提醒,新制實施後,自住住家用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額至少相差1倍以上,為了節省納稅人荷包,請務必在明(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儘早辦竣戶籍登記以適用自住用稅率,避免逾期遷入要負擔較高的房屋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