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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課稅月數最長達16個月 注意節稅申報期限

更新日期:115-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3至6月新建起課的房屋,其房屋稅併入次期一起課稅,購買新屋的人第1年繳納的房屋稅可能超過12個月,最長達 16個月,應特別注意節稅規劃。

    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 30日止,若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另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的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該期間應納的房屋稅則併入次期課徵。

    舉例來說,甲屋新建完成並於115年3月開始課徵房屋稅,A君於115年8月向建商購買甲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至116年2月末日A君未再移轉甲屋,則A君於116年5月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課稅月數為16個月,包含115年3月至115年6月(4個月)及115年7月至116年6月(12個月)。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上述房屋,如符合自住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等較低稅率,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則當年期繳納的房屋稅才能用較低稅率。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