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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自益信託契約免繳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10-19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信託是否需繳印花稅,要看契約內容而定,若受益人是委託人本人,即「自益信託」,就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是「他益信託」,受益人另有其人,就必須依法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如為自益信託,契約書會註明受益人就是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不動產會回到委託人名下。這種情況下,雖辦理信託成立及消滅時,都需要憑契約書進行不動產權利登記,看似有「移轉」動作,但性質上只是形式上的變更,與印花稅法所規範的典賣或讓受契據不同,因此不需繳納印花稅。不過,如果契約書寫明,未來信託財產要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是「他益信託」,這類契約本質上已兼具典賣或讓受不動產契據效果,就必須依法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對相關法令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