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規定,自住房屋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檢視名下自住房屋是否已辦竣戶籍登記,如未設立戶籍,務必於115年3月22日以前(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3日)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表示,自住房屋必須設立戶籍,才能享最優惠稅率1.2%或1%,如未設立戶籍就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為2.6%〜4.8%,與自住房屋稅率相差至少2倍,影響納稅義務人節稅權益甚鉅。如果房屋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無出租營業並設立戶籍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可享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但如果您的房屋去(114)年已經核准按自住優惠稅率,且使用情形沒有變更,可免再向該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房屋如出租供住家使用,除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適用稅率1.2%外,民眾也可以檢附租賃契約書,向該局申請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
該局最後表示,配合中央房屋稅2.0新制,自住房屋須設立戶籍,非自住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戶數累進差別稅率,請納稅義務人審慎評估掌握自身權益,倘民眾有房屋稅疑義可電洽: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6轉126~13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轉101~106、111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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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 |
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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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 |
全國3戶以下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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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251萬5,100元以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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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 |
徵收率級距 |
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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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 |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 金標準 2.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4戶以下 |
每戶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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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至6戶 |
每戶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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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戶以上 |
每戶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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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待銷售房屋 (按持有年數) |
1年以內 |
每戶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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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2年以內 |
每戶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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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年,4年以內 |
每戶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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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年,5年以內 |
每戶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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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年 |
每戶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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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即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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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 |
每戶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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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4戶 |
每戶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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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至6戶 |
每戶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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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戶以上 |
每戶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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