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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放寬

更新日期:115-01-29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如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現在也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考量現代社會常見負責照顧身心障礙者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如子女或兄弟姊妹),可能因工作或家庭因素,未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卻實際負擔接送職責,若僅以戶籍為限制,將造成照顧者負擔增加,不符社會實情。是以,115年1月2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亦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有免徵金額之限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之免稅車輛每年仍需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再者,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稅額,如符合前段規定,請儘早辦理免徵手續,早申請早免稅。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