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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相關優惠規定

更新日期:115-09-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房屋所有人自住住家用房屋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以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提醒,如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要件:(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即可享自住優惠稅率唷!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總局電話: 08-7338086轉212~230

潮州分局: 08-7882477轉5203~5211

東港分局: 08-8354780轉5202~5208

恆春分局: 08-8895255轉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