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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主動續免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3-07-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原已申請並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於重新鑑定日前辦理重新鑑定手續並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如其他免稅條件不變,稅務局將主動續免使用牌照稅至下一次重新鑑定日,無須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證明若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即不符合免稅條件,將自重新鑑定日之次日起恢復課稅;如嗣後又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則必須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才能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