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只要於2年內出售又重購或重購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縱然出售時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土地。只要出售地及重購地都符合上述規要件,且2年內完成買賣,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額後,即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以出售時有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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