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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便利身心障礙者用車需求

更新日期:114-03-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近日,民眾黃女士帶著剛取得的身心障礙證明,來到地方稅務局,想要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熱心的志工主動上前關心,了解黃女士的需求,得知黃女士雖然持有駕照,但名下無車輛,僅有女兒的車輛供她使用,煩惱著不知是否可以申請,在志工的引導下,並耐心協助她確認相關申請條件,黃女士順利填妥申請表,審核通過。她感激地表示:「原本以為自己沒車就不能享有這項免稅優惠,非常感謝志工的幫忙,讓我了解自己的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使身心障礙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財政部今(114)年1月1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持有駕照且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可比照無駕照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內二親等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持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只能以自己名下車輛申請使用牌照稅免徵,放寬後「有駕照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得比照無駕照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的稅額為限,超過的部分則不予免稅。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請符合免稅條件的車主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愈早申請愈早享優惠。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