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2.0新制及本市重評後地段率新舊房屋一體適用同步自113年7月上路,適用於今年5月房屋稅開徵,該局針對近期內民眾收到稅單詢問事項,整理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一、房屋為自住使用,稅單顯示為非自住稅率
(一)房屋稅新制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若舊制(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稅率核課者,僅須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稅務局即會主動核定續按自住稅率核課。
(二)民眾持非自住稅率稅單大部分為舊制就按「非自住稅率核課」及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房屋」,依規定應由民眾辦竣戶籍登記後向稅務局申報,惟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即可由稅務局主動核定。
(三)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已延長至114年6月2日,民眾於該期限內來更正或補申報,即可改按自住稅率課徵,如有溢繳稅款,該局亦會主動退稅。
二、只有1戶自住房屋,稅單仍按1.2%稅率課徵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須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本市金額要在177萬7,400元以下,民眾往往誤以為持分共有的房屋不算1戶或是持有的房屋現值已超過本市可適用1%的現值金額。
三、政府鼓勵房屋出租使用,稅單卻是非自住3.2%稅率以上
(一)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稅率為1.2%,該局會主動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核定,若因通報時間落差致114年期房屋稅未按1.2%稅率核課案件,可立即向該局反映,經確認係屬114年期有效案件者,稅務局會更正適用優惠稅率1.2%並重新核發稅單。
(二)出租房屋達一般租金標準申報期限亦延長至114年6月2日,如欲申請出租房屋按較低稅率(1.5%至2.4%)者,請持租約於期限內向該局申報。
四、稅單上課稅現值較前一年高
本市原以建造完成時的地段率核課房屋稅,113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為合理反映房屋所處街道的商業、交通、建物實價登錄價格等實際情況,決議重評後的地段率比照全國新舊屋一體適用,所以稅單上的課稅現值會因地段率調整關係而提高,也顯示民眾持有的資產價值增加。
如您對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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