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課徵方式由過去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房屋持有人作為當年期納稅義務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每期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共12個月。不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因已逾當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期間應課徵的房屋稅將併入下一期房屋稅一併課徵,因此下一期房屋稅的課稅所屬期間將超過12個月,最長可能達16個月。
舉例說明,民眾新建房屋於115年3月1日完成並開始起課房屋稅,因已超過115年2月28日的納稅義務基準日,115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將併同116年期房屋稅於116年5月一併開徵。換言之,屋主於116年繳納的房屋稅,其課稅所屬期間為115年3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共16個月。
財稅局提醒,民眾購買或出售房屋時,除應留意房屋起課時間外,也要特別注意每年2月最後一天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尤其房屋於3月至6月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者,房屋稅將併入下一期一併課徵,買賣雙方宜事先確認稅負歸屬,以避免日後產生認知差異,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