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改按年課徵,於每年5月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共計12個月,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房屋持有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課徵。但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因此次期的房屋稅課徵月數會超過12個月,最長達16個月。
舉例說明,王先生新建A屋自114年3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基準日(114年2月28日),該屋114年3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課徵,也就是114年3月至6月(合計4個月),加上114年7月至115年6月(合計12個月),共計16個月,故王先生應負擔115年期房屋稅為16個月,而不是12個月。
該局特別提醒,上述3月至6月新(增、改)建期間併入次期課徵房屋稅情形,如果納稅義務人多次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該次期房屋稅以較低稅率核課;致稅額增加者,自該次期之下一期房屋稅開始適用。因此,房屋如符合自住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等,應於該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次期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房屋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30-133、136-1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