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務必在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才可以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5-04-3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小林北漂多年,在今年2月繼承一筆南部土地,想返鄉承接家族養雞事業,不知道繼承而來的土地有什麼需要注意稅務減免的事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如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等設施使用,包含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設施者,請於今(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認後財稅局會依各區公所通報資料主動辦理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等同免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可申請之土地範圍如下:

  1. 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等土地。
  2.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且於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以小林為例,如土地符合上述規定,且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等設施使用,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認後才可以課徵田賦。

    該局特別提醒,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課徵田賦之土地,如土地無移轉(像是買賣、繼承或贈與等移轉原因)或使用情形未變更,是不用每年重新申請的,若已移轉或使用情形變更,未於時間內提出申請,將於次年開始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