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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牌照稅單如有異議,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

更新日期:115-04-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5月1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今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申請復查期限至5月30日止。因今年5月30日適逢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今年使用牌照稅申請復查之截止日順延至6月1日(星期一)。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今年6月1日前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將不符程序規定,恐導致救濟權益受損,民眾務必注意截止日期,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