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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案件得暫緩執行之繳稅比例,調降為應納稅額1/3

更新日期:111-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稅捐稽徵法第39條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12月19日施行,修正後訴願案件得暫緩移送執行之繳稅比例,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1/2調降為1/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者,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應納稅捐,仍應移送強制執行。如欲暫緩移送執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需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1/2,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降低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將繳稅比例由1/2調降為1/3。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該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該條文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2提起訴願,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不能就新舊法差額1/6申請退還。以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