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因為工作需輪派台北市,故將台中市的舊家出售,全家移居至台北市,在台中市已無房地產,為何還收到台中市的催繳地價稅單?
該局說明,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故8月31日於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該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位民眾持有本市土地於114年8月10日因買賣,移轉所有權給新所有權人,雙方透過地政士將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4年9月5日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該土地因登記日期在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8月31日之後,所以114年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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