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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新制上路,房屋稅誰來繳?移轉登記日是關鍵!

更新日期:114-05-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課徵方式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28日或29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期房屋稅是以今年2月28日為納稅基準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本年度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買賣雙方於今年2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卻於3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由於在基準日2月28日當天房屋所有權仍登記在賣方名下,因此今年度房屋稅應由賣方繳納。但若雙方於2月28日之前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由買方負繳納房屋稅義務。稅務局提醒您,為避免因為所有權變動所帶來的繳稅爭議,買賣雙方在進行房屋交易時,應特別留意納稅義務人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時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