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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的欠稅,繳納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

更新日期:111-0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後,如果一次繳納有困難的民眾,可以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稅務局說明,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亦即如有在強制執行中的欠稅案件,民眾可視自身經濟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財務負擔。

        該局進一步表示,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如未按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並要求一次繳清全部欠稅,提醒民眾應確實依分期約定按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或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