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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月符合農地農用,稅務局主動調高原地價,減輕民眾土地增值稅負擔!

更新日期:114-06-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王老先生近日出售1筆農業用地,因現況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致須負擔高額稅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申報後,主動查核發現,該筆農地前次原地價在89年1月以前,且於89年1月28日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即主動調高原地價至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因而讓王老先生省下5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可先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該證明書,由移轉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時就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依土地稅法第39之2條第4項規定,所移轉土地只要符合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可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該局補充說明,除了前揭王老先生出售農業用地,現況非作農業使用但89年1月為農業使用,可適用調整原地價外,再舉例說明,李先生移轉經都市計畫變更,100年由「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A地(註:原地價70年1月每平方公尺500元,89年1月每平方公尺5,000元),倘A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二要件,亦可調整原地價為89年1月5,000元。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