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縣民林小姐來電詢問,她有1筆都市土地,面積459平方公尺,地上建物總面積279平方公尺,為3層方正的樓房(即1、2、3樓均為93平方公尺),僅1樓作營業使用,2、3樓均作自用住宅使用,她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面積為多少?
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最多可准300平方公尺。若林小姐自有土地符合自住用地要件,並且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部分能夠明確劃分者,可按地上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如下:
土地面積*地上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
即459*186/279=306(平方公尺) ,因306平方公尺>300平方公尺,所以林小姐的該筆都市土地,僅300平方公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其餘159平方公尺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才提出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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