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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經營之工業社,如符合規定,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經營的獨資工業社有合法工廠登記,該工業社使用的廠房是否能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負責人為房屋登記之所有權人,該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可以申請按營業減半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的自有房屋,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規定,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也就是說應於每年3月22日前,該迄日如遇假日則順延,才能自當期起適用優惠稅率,如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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