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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戶籍遷移被註銷,遷回戶籍後需重新申請

更新日期:111-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住在本市清水區的張小姐來電詢問,家中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原本有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之前因為車主遷移戶籍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而被註銷免稅;近期車主會把戶籍遷回,車輛是否會自動恢復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之車輛,車主及身心障礙者如果之後戶籍不同,則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戶籍不同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日後車主及身心障礙者重新遷移戶籍至同一地址,必須再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恢復課徵後,如未於期限內繳納,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時,仍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提醒各位車主若有上述情形,請記得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