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由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不須貼繳印花稅。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業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係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繳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