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提供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等房屋,因不符自住房屋,如何申請才能減輕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施行,對非自住房屋實施差別稅率,為鼓勵公司提供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等房屋照顧員工,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可以申報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全國總持有之戶數,按單一稅率2.0%課徵房屋稅,免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公司有提供勞工宿舍及其附屬員工餐廳供員工使用,請洽詢勞工主管機關(本縣為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勞工福利科)核發證明文件,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5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3日)前取得證明,並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適用按單一稅率2.0%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