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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也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6-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交換」視同「買賣」,如果換出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亦可適用10%稅率課徵,但是交換土地雙方是要按各自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而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1坪),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未供出租使用,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為避免先建簡易房屋,以符自用住宅要件後再拆除之投機行為,因此自用住宅完工距離出售日期未滿一年,房屋評定現值必須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達10%以上者,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