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民眾有時會為了就學、工作或申請社會福利,把戶籍從自有的房子遷走,卻忘了地價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一,是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該地辦好戶籍登記,一旦不符合設籍要件,就算實際居住在屋子裡,地價稅也會從戶籍遷出的隔年起,由優惠稅率(2‰)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稅金差額至少高達4倍,甚至還可能會被追補過去5年內的稅款。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3要件及2限制:(一)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3.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二)限制: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約211.75坪)。2.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但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此項限制。因此,民眾因故將戶籍遷出時,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之戶籍於該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將戶籍全部遷出後,地價稅想再重新適用優惠稅率,除了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遷入戶籍外,還必須在當年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在期限前辦好,當年度就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所以在變更戶籍時一定要多加留意相關稅法規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稅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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