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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牌照稅超有感 二親等內車籍或住居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即適用

更新日期:115-05-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照顧者的經濟負擔,財政部於4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今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可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的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今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即二親等內車籍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免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的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牌照稅的權益。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若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有共同生活並將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上述立法意旨,因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牌照稅,以落實使用牌照稅法身障車免稅規定的法益。

         舉例說明,甲君為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君,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甲君戶籍地相同,則乙君得依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的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局也將加強宣導,以利外界了解,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的政策意旨。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