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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自114年10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對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辦理清查

更新日期:114-09-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

    經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該局將全面辦理清查,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包含夫妻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追繳原退還之稅額。

    提醒民眾在重購退稅5年列管期間內,除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且不能出租及營業使用,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常見補稅情形為戶籍短暫遷出致空戶,事後再遷回重購地,仍不符自用住宅規定,千萬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