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我跟建商合建分屋,只是用自己的土地換房子,這樣也要繳契稅嗎?」答案是:要的!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蓋房子,事後再按比例分屋,其中地主分配取得的房屋,實際上是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並非自己出資興建,這就是一種「交換」的行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應自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那契稅怎麼算?簡單來說,地主取得房屋的現值與換出的土地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交換稅率2%課徵契稅,超出部分則視為買賣,按稅率6%課徵契稅。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每逾3日須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經查獲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財稅局提醒,合建分屋雖然看起來是「你出地、他蓋房」,但背後牽涉到的稅務非常重要,地主與建商在合建過程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並於期限內完成契稅申報,以免因怠報、漏報而遭受處罰,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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