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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原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須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5-06-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 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詢問,繼承取得原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繼承土地後,雖然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常誤以為可續用被繼承人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依規定仍須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