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契約已交付使用,卻忘了繳納印花稅,應如何辦理?該局說明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依規定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除補繳稅額外,按漏繳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於查獲或遭檢舉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在應稅憑證或契約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即需完納印花稅,如有短漏繳之情形,請儘速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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