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條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並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3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該歸屬權利人者,應檢附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若對契稅申報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