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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若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7-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有民眾詢問其農地曾經違規使用,現況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他人時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