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及憲法保障平等權之精神,財政部於115年7月23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令,核釋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親屬,得比照異性婚姻親屬關係,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相關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及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等規定,落實租稅中立與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其與他方之親屬在法律上雖未成立姻親關係,致過往同性婚姻當事人之配偶父母或兄弟姊妹設籍或持有車輛時,無法比照異性婚姻適用相關租稅減免。為消除此項差別待遇,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相關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
一、 自用住宅相關稅捐優惠
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規定:
二、 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時,與他方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如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等),得比照二親等以內親屬規定,其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在符合相同戶籍或同車籍地等要件下,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強調,租稅優惠旨在保障居住權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生活需求,減輕家庭負擔。不論關係源自同性或異性婚姻,均應享有平等之租稅權益。
嘉義縣鄉親如對於上述各項稅捐之優惠稅率或免稅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76969 或 (05) 362-0909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提供詳細說明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