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115)年1月收到一張違規停車的紅單,前往監理站查詢時才發現114年的使用牌照稅忘了繳納,且已遭移送強制執行。他隨即申請補發稅單並將稅款與滯納金一併繳清,沒想到幾天後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他不解稅款都繳清了,為何還會被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且免再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說明,若牌照稅逾期未繳,在滯納期滿(限繳迄日次日起30天)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停放於公共道路或路邊收費停車格等遭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每次將依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同一年度最高累計裁罰至0.9倍。
稅務局指出,王先生114年的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於114年11月25日違規路邊停車遭警方查獲,應依查獲日的未繳納之應納稅額6,417元(114年1月1日至11月25日),裁處0.3倍罰鍰1,925元。雖然王先生於今年1月至監理站補繳114年牌照稅7,120元及滯納金712元,但「查獲在先、繳納在後」,仍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裁處罰鍰,不過免再加徵滯納金,因此王先生已繳納的滯納金712元將由稅務局主動辦理退還。
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只要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即屬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若牌照稅逾期未繳,車輛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情形,除須補繳本稅外,還將處以1倍以下罰鍰,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完成繳納後再上路,以免因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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