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1-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房屋供營業使用或辦理商號設立登記,於公司行號遷移、停業或註銷登記後,實際上房屋已空置或供住家使用時,應儘快向該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即時改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權益。

    該局說明,依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徵,非自住房屋在4戶以下每戶按2.4%、持有5戶以上則每戶按3.6%稅率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按2%稅率課徵,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則按3%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自當月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因無法追溯認定適用低稅率而權益受損或經查核應適用高稅率而被補稅處罰。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至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