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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比例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1-0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房屋一旦出租或營業,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實際上,住宅如僅部分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比例享該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但地上建物如果僅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仍可依房屋實際供自住部分所占土地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