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郵局買的印花稅票,未使用完畢可否至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臺中地方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無法申請退稅,只能保留下來供將來繼續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可多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即可免除未使用完之印花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印花稅大額繳款書除了可至稽徵機關開立外,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省時又方便。
民眾如仍有其他印花稅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