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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免建照誤當免稅 農業資材室免徵房屋稅有條件

更新日期:114-12-1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王老先生在他的農地上蓋了一間資材室,公所也核准了,不料卻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需要設立房屋稅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因此有部分民眾誤以為該類免申請建照的農業資材室也可免徵房屋稅,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但依建築法規定,農業資材室係定著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農業資材室如作為專供存放農機具倉庫或堆肥舍等,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可享有免稅優惠;若該房屋作為農產加工使用,如醃漬蔬菜、集貨包裝等用途,因屬加工行為,不在免稅範圍內,仍須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免稅條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徵房屋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