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取得農地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土地所有權人陳君於114年4月17日接獲市政府所發之農地違規裁處書,裁處書載明應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農用,陳君雖已於114年7月17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農業使用,惟因嗣後再次違規使用於114年12月21日又收到該農地之違規裁處書,陳君於115年3月31日申報移轉該土地予他人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雖已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持有期間未作農用且恢復後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土地再移轉他人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持有農地,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定期檢視土地使用現況。如對農地使用認定或改善方式有疑問,可主動洽詢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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