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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配合稅捐稽徵機關之備詢或調查通知到場說明或提示資料,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5-05-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捐稽徵機關為查明課稅事實及維護租稅公平,於法令規定範圍內,可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辦公處所備詢,以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正確認定課稅事實。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通知提示資料、到場說明或備詢,會依相關規定遭受處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因印花稅檢查作業,通知A公司到辦公處所受檢112年至115年間訂定並持有之承攬合約書、買賣動產合約書正本等,若A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示有關資料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第1次通知拒不提供,處3千元罰鍰,第2次通知拒不提供,處9千元罰鍰,第3次及以後各次通知拒不提供,每次處3萬元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調查通知後,如對通知內容、應備資料或辦理程序有疑問,可先與承辦人員聯繫確認;如因故無法依限配合,也可申請改訂時間或委任代理人辦理,避免因未配合而遭連續處罰。如果對於違章裁罰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