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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如符合「留置送達」情形,仍有送達效力。

更新日期:115-05-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稅單透過郵局交由郵務人員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時,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收領為限,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皆可收領,倘前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只要該郵務人員將稅單留置在應送達處所,同樣也會產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只要符合「留置送達」情形的稅單,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嗣後表示沒有收到,而不生送達效力。如果逾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請不要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