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都市計畫書中明定整體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於買賣交易時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稅務局解釋,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亦可免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因此,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書中必須載明整體開發方式為「徵收」方式或是未明定以何種方式。至於以「市地重劃」方式者,因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尚可減徵40%,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賦稅徵免之適用自然就不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王君申報移轉關西鎮之公園用地,依鎮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將來政府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另張君申報移轉竹北市之道路用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備註政府將以「徵收」方式取得,則該筆土地就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轉2,或撥打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分機432~437、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分機311~313,將由專人提供協助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