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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土地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向法院起訴日為審核標準

更新日期:114-12-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是以,民眾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訂約日期應填寫起訴日,且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申報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記得備妥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