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應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房屋稅及地價稅均屬管理財產之必要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所支出之稅捐等費用,得以信託財產抵充之,且對未獲清償之稅捐有求償權及拒絕交付信託財產等保障規定。所以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款未繳納者,自得以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範圍,受託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將受託人(即納稅義務人)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受託人應注意善盡管理財產之義務,以免自有財產遭強制執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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