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實現居住正義,財政部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2.0新制,並將於114年5月正式開徵。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呼籲縣民了解新制內容,並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稅2.0新制五大重點:
1、提高多屋持有成本: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方式,並調高法定稅 率2%至4.8%,
地方政府將依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2、全國單一自住減稅:全國僅持有一戶且供自住的房屋,若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將從1.2%
調降至1%。
3、出租申報所得減稅:為鼓勵房屋出租,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若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
的1.5%至2.4%稅率;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者,仍適用1.2%優惠稅率。
4、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繼承取得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適用較低的1.5%至2.4%稅率,以減輕因繼
承而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5、鼓勵建商釋出餘屋:建商持有的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2%
至3.6%稅率,促使建商加速出售餘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事項:
◆自住房屋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 於房屋稅開徵40
日前(即每年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
24日。
◆未辦竣戶籍登記者: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但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稽
徵機關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屆期仍未辦竣者,將自114年期
起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