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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變更使用,其後再供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4-06-0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原本因戶籍遷出或變更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但早已戶籍遷入或停租、註銷營業登記之房屋,恢復成住家使用,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等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或終止營業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為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可利用財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4823、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11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