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壞、久未使用、逾期未驗車,或原車主過世,民眾常以為「只是暫時移到路邊」不會被罰。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車輛牌照一旦報停、繳銷或註銷,不管是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後,仍須補徵使用牌照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以最常見的16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除補徵每年應納稅額7,120元,最高可能面臨14,240元的罰鍰。民眾應留意車輛牌照狀態,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而受罰。
該處舉兩個常見案例提醒民眾:
例一:等拖吊,先停路邊,甲君的車損壞無法修復,多年沒驗車、車牌也早已遺失,牌照遭註銷。後來準備報廢,為了等業者來拖吊,先把車從倉庫移到路邊,卻被警方查獲。雖然只是暫放,仍屬使用公共道路。
例二:親人過世留下的車,乙君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一部車,家屬沒有及時辦理繼承過戶或報廢,車輛因逾期未驗車被註銷牌照,後來停放在路邊被查獲。
稅捐處強調,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不只是開車上路,停放或臨時停放在公共道路也算。
稅捐處提醒,車輛已無法使用、長期閒置,或原車主過世時,車主或繼承人應及早向監理機關確認牌照狀態,並依實際情形辦理過戶、報停、繳銷或報廢。已遭註銷牌照的車輛,在重新領牌前,請勿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義,可向該處及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