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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2-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財產制,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離婚登記、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才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強調,是類案件當次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只是延緩課稅,由於日後再移轉第3人時,仍須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因適用較高稅率之故,稅額而更多。如對於此類申報,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    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