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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更新日期:110-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表示未收到110年地價稅繳款書,經查詢後發現該民眾110年地價稅稅額為100元以下,免予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2年須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今年地價跟去年一樣,如果課稅情形有變更,109年應納稅額大於100元,但110年稅額降至100元以下,則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每年每戶地價稅稅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民眾就不會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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